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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厦门金龙客车

作者:白城汽车新闻网
日期:2020-09-20 20:28:48
阅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7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4月30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06,738,51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381,939.8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 2009年1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0243元派发红利。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243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2969815

联系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7楼

特此公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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