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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买高配丰田,到手后却变低配?佛山法院:退一赔三!-佛山丰田

作者:白城汽车新闻网
日期:2019-10-26 17:17:35
阅读:
男子购买高配丰田,到手后却变低配?佛山法院:退一赔三!

近年来,

网络涌现了一大批二手车交易平台,

因为卖家集中,

买家选购更方便,

所以,二手车交易受到了不少市民的热捧。

这不,佛山的张先生从二手车平台

看中一台高配版丰田锐志

然而线下跟卖家签约购车后却发现,

这车买的竟然是低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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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图自网络)

张先生通过某二手车网站看中一辆由荣某服务部(下称服务部)销售的丰田锐志汽车。2017年8月24日,张先生在二手车平台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到服务部查看该车。

由于车辆符合预期,张先生便在二手车平台提供的一份《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向服务部购买该辆丰田牌汽车。确认书中注明:该车未通过二手车平台的检测及质量认证,车辆的型号、配置、里程等情况需买家自行和卖家确认,平台不提供任何承诺等。此外,确认书对分期购车费用进行了确认,包括:车价158000元、利息和融资租赁费25523元、GPS费1800元、抵押费500元、按揭手续费3000元等。

随后,张先生和服务部签订《XX二手车分期购车确认书》及《购车协议》。

《确认书》中注明:车辆型号为丰田锐志2010款2.5自动V风尚豪华导航版,并注明购车人在签署本确认书时已经自行和二手车经销商确认该车型号、配置、车况、里程、过户次数等,相关情况以实车为准,购车人不得以上述原因要求赔偿损失或退车等。

《购车协议》则约定:张先生向服务部购买一台丰田锐志2010款2.5自动V风尚豪华导航版汽车,合同总金额为185323元等。涉案车辆于2017年8月31日登记至张先生名下,服务部已收到全部车款158000元。

后张先生发现所购汽车并非协议中所述的豪华导航版,而是相对低配的风尚菁英版。于是,张先生一张诉状把服务部及其负责人告上了法院,认为受到了欺诈,要求服务部返还车款,并支付其购车款的三倍赔偿。

服务部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

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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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部辩称:

为了顺利达成交易,买方正常情况下必然会对车辆的里程、保修记录、环保排放等信息进行查证,卖方必然需要进行配合,更勿论是车辆购买保险的实际情况。所以张先生在决定购买前就已看过保险单,知悉车辆的型号、版本!

一审:

服务部存在隐瞒,被判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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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查明,涉案车辆原车主于2017年3月3日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单反映涉案车辆为锐志2.5VAT风尚菁英版。

在诉讼中张先生及服务部的负责人均承认锐志2.5VAT风尚菁英版的配置和价格均低于锐志2.5自动V风尚豪华导航版。

两车型指导价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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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通过二手车平台提供的信息而向服务部购买二手汽车,二手车平台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其身份属居间人,该案买卖关系发生在张先生与服务部之间,该买卖关系合法有效。

该案中,双方之间进行买卖的虽然是二手车,但车辆的型号、版本对应的是车辆的配置、性能,对交易的达成和价格的确定有重要影响,因此,服务部及其负责人应真实、全面地向张先生提供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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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自网络)

虽然《XX二手车分期购车确认书》中有“购车人在签署本确认书时已经自行确认该车型号、配置等,相关情况以实车为准”的字眼,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对车辆的了解更多地是依赖于销售者的讲解和承诺;服务部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对买卖标的理应有更多的认识和了解、掌握更多的信息,且从其曾持有车辆保险单这一事实可知,其应该早已明知该车的版本,但其在买卖过程中隐瞒此信息,误导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张先生作出错误判断;其辩称张先生在决定购买前就已看过保险单,知悉车辆的型号、版本,但张先生不可能在明知车辆为较低配置的情况下而用较高配置的价格去购买,故服务部此辩解意见明显与常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认定服务部及其负责人向张先生出售涉案车辆时隐瞒涉案车辆的实际型号、版本,构成欺诈,法院对张先生退一赔三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务部及其负责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

服务部及其负责人上诉称:

二手车平台在本次买卖交易处于重要的位置,是推进本次交易的最重要参与者之一,请求法院将二手车平台所属公司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服务部将案涉车辆售予张先生的行为不存在欺诈,根据二手车买卖的特点,双方实际上是对案涉车辆达成了一致买卖合意。服务部早已告知张先生案涉车辆的实际车型,《购车协议》关于车辆类型的记载系误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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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二手车平台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但案涉《购车协议》、《XX二手车分期购车确认书》签订主体为张先生与服务部的负责人,且亦由服务部收取全部的交易款项,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买卖合同发生于张先生与服务部之间,依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故服务部认为二手车平台所属公司是该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及一审遗漏当事人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服务部作为案涉车辆的专业销售商,对其向消费者出售车辆的基本信息是明确知晓的。同时,服务部及其负责人负有向消费者全面客观详尽真实披露商品信息的法定义务,以保障消费者全面了解所购商品,在销售者出售消费者购买价值较大的贵重商品且消费者不具备识别该商品瑕疵技能的情况下,销售者要更加客观详尽地告知消费者相关商品的性能和质量信息,以使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能够充分掌握商品信息。

而服务部及其负责人也未能举证在销售时已如实告知张先生上述车辆信息。此外,车型是车辆买卖交易标的物的基本信息,属于必须披露内容,且案涉多份书面材料对此予以记载,服务部及其负责人上诉主张车型内容系误载,有违常理。

综上,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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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中院

编辑|南海普法微信编辑小组

法智融媒·法治文化传播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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